事业单位人员辞退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1:30:37
某女,为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干部.因计划外怀孕,现被单位发现,单位已准备将她辞退.但目前孩子未出生(现已怀孕有8个月了),不能按计划生育条例处理,是吧?另外,她在去年10月参加单位组织的妇检,此时应已怀孕却未检出怀孕,单位是否有过错?之后,该女向单位申请半年休假,并递交申请书,但单位人事部门口头要求分为每月请假一次,而又以休假期间不能领工资为由扣除其4个月工资及奖金。现在,单位以其“无故旷工超过15天”为由,准备辞退该女。请问该单位辞退是否有依据?所依何法?该女职工还有什么可以争取的权利?
感谢大家的回答,但只能给分给一个啦!!

如果该女现在中止妊娠,就不能按计划生育条例处理了。单位组织妇检,仅仅是组织而已,检查结果应该是医院得出的。因此,未检出怀孕,单位没有过错。该女请假原因如果是计划外怀孕,单位扣其工资和奖金是正常的。如果是其他原因请假并得到了单位准许,则不应扣其工资和奖金。如果该女无故旷工超过15天,则单位辞退是有依据的。辞退时,她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辞退费等。依据如下: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的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