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高手请进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27:09
2000年4月3日,广州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武钢产9m定尺Φ14(即:直径14毫米)螺纹钢1000吨,每吨2500元,总价款 2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交货,验货合格后7天内付款;任何一方逾期供货或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须向对方支付货款总值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又提出因自己要先给货,风险很大,甲方要先付50万元订金,并寻找一个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为甲方做担保。同年4月10日,甲方交50万元给乙方,乙方开具订金收据;甲方说服丙公司法人代表何某在买卖合同保证人的位置上签了字,乙方予以认可。
实际履行中,乙方迟了两个月才交货给甲方,且甲方验货时发现螺纹钢不是武钢产,而系湖南某钢铁厂生产。于是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乙方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而且所提供的螺纹钢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以满足甲方需要,不应支付违约金,且现武钢产螺纹钢每吨已涨了300元,按原价供货不公平。双方经长期协商并通过他人调解,争议终无法解决。2001年6月3日,甲方将乙方、丙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91.25万元(从2000.6.4-01.6.4)、双倍返还定金;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支付了1.97万元诉讼费。乙方辩称,该买卖合同未盖甲方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法人代表也未签字(法庭查明,合同确只有甲方经营部的章和该部文经理的签字,但长期以来甲乙双方都是这样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确认无效,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91.25万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而且乙方收到的50万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应双倍返还;此外,若合同有效,则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此时标的单价已跌至2300元/吨)。丙方辩称,与该合同纠纷无关,合同未约定我方承担什么责任,我方只不过是见证人,且合同上盟员我公司的任何公章,因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你应如何判决?(需要说明每项判决的理由)
提示: 可考虑以下因素,
(1)甲方与乙方的合同属哪一种效力状况?该合同有无约束力?
(2)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是,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复杂了.才给10分.
1、合同有效。虽然未盖甲方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法人代表也未签字,但因为有双方履行习惯,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而且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另一方亦接受。
2、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只能选择适用。不能既适用违约金条款,又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只能按原告的要求支持一项。
4、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 。所以应当认定过高。
5、若买卖合同有效,但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对于甲方因继续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应当支持甲方。
6、丙方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双方未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