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离职证明可以限制人的权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8:10:03
我最近和原公司有一起劳动纠纷,原因是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我将该公司告到仲裁,仲裁判决我赢。但该公司不服起诉,该公司认为我在离开公司时签署了一份证明,承诺了以后不做任何追究的! 证明内容:xx于2008年9月30日结束本单位的工作,单位在收到xx的辞职申请后,经研究决定,批准其辞职申请,并于2008年10月8日,由xx领取9月工资及补助、按国家规定补发的10月份工资及补助2项合计xxxx元。以后不做任何追究。......
该公司认为,这份证明是对双方的约束(不做任何追究)而且是我亲自签的字,就说明我已经放弃了对这个公司任何追究权利,而现在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故请求法院不支持我的要求! 现在法院判决还没有下来,所以提请法律高手分析

你写了辞职信吗?法院会认同仲裁结果的。因为,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要补签,同时按劳动合同法应给予补偿。这个不做追究的约定,我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有违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