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却可能有诉讼权利能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20:33
谢谢大家举个例子解答一下

您先区分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这不是很好理解。
但一定需要区别好。
简单的给您举例说:
每个人都有只有签到合同的权利,进行买卖。这是一项权利能力。是每个人都有的,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
但是,现在假设有一个美国人和您做买卖,您听不懂他的话,看不懂他的合同文本,您就不能和他进行买卖交易,您的权利能力就不能实习。这就是您行为能力阻碍了您权利能力的实现。

这个例子只能对非法学的人来解释,因为容易明白。如果您想知道专业一点的回答,接着往下面看:
假设幼儿园的小孩A打伤了小孩B,
很明显是B的权利收到了侵犯,但是B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是只能让他的父母作为诉讼人参与诉讼。
如果进行民事诉讼:
B权利受损,是被告人。
而自己不能进行诉讼,只能让起父母作为诉讼人。父母实施诉讼行为,其诉讼权利的根源不是自身权利受损,而是基于B的权利受损。也就是,B的诉讼权利,其父母在行使诉讼行为。

还没明白的话,找本民法学教材,认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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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那个同学回答的很好。
任何人一出生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这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前提。

诉讼全力能力与生俱来不受任何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全力收到侵害的时候可以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代理人起诉
一楼的回答很好 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