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2:49:14
某广播电台播出由著名评书演员陈某播讲的长篇评书《呼家将》。这部评书是陈某根据方某的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评书播出后,社会反映不错,听众日渐增多,广播台利用演播前1分钟投了两条广告,获利颇丰。评书演播到1年后,方某始得知此评书是自己小说改编而成。方某就到广播电台询问稿酬,广播电台称该稿酬已付给了陈某,方某找到陈某,陈某称广播电台付的酬劳只是其演播费,并没有其他稿酬。问:
1.评书《呼家将》属何种性质的作品?2.由何人亨有著作权?
3.评书《呼家将》的写作与播出须经何人授权?4.此案中广播电台应尽何种义务?

1.是演绎作品
2.演绎人享有著作权,即陈某享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所以陈某改编需经过方某的授权。
著作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的时候,应征求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人的共同同意。所以播出也须方某的授权。
4.应该征求方某的授权,不能侵犯方某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