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此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国家财产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5:21:18
急问!!!本人系自由经商者,六七年前在某林场办木材加工厂,与林场工作人员串通,在买入国家所有的木材时,将木材材积大约1800立方米以1600立方米的数量计算买入。剩余200立方米(大约7万元)与林场工作人员私分(本人占2万3)。现今查处,赃款已退还,但是公诉处已向法院以贪污罪起诉,请问我这个罪名会成立吗?过了六七年还有法律效用吗?如果罪名成立,将面临什么样的判罚?谢谢!!!!

可以成立,因为刑法382条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法律上对这个共犯是没有身份限制的
追诉时效是与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有关的,而共犯是以总的犯罪金额量刑的,即7万元,那么追诉时效就是15年,即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所以即使过了67年也还是会被起诉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分了2万3,即是少数,如能证明你是从犯,那位工作人员是主犯,应该可以从轻处罚

不属于贪污。。。贪污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的贪赃行为

属于共同犯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你的情况说明属实你大约要判3年左右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