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培训保证金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49:22
这是一份技能培训学校与学员的协议,
甲方为解决一方后顾之忧,激励乙方能够刻苦学习并顺利完成实习,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以下实习协议:
1. 为方便管理,每名实习学员需要一次性缴纳实习培训保证金3000元。实习培训保证金由甲方收取并保管。
2. 实习期间,实习学员有义务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实习单位指挥。
3. 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将通过实习学员的能力测评录用实习学员,被录用的实习学员的数量不低于实习学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为所有实习学员出具实习鉴定。
4. 实习期满,未被实习单位录用的实习学员,甲方将实习培训保证金全额返还并无条件再配。
5. 实习期满,被实习单位录用的实习学员,在合同期间满后甲方将实习培训保证金全额返还。
6. 实习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实习单位违反劳工合同,实习学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实习培训保证金全额返还并无条件再配。
7. 实习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实习学员由于个人行为原因离职以及任何情况下非实习单位提出而解除合同者均视为违约。对于违约的实习学员,甲方将不返还实习培训保证金,并把实习培训保证金作为项目损失全额补偿给实习单位。对于情节重大者,甲方和实习单位有权利在此基础上对于实习学员进行诉讼。
这份合同是否真的“公平”所有条款都是约定乙方的 对于甲方的约束一点没提,不交所谓的实习培训保证金 学校就取消你去工作的机会,法律上规定不许收取保证金。是交是不交?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是一年的 却要我们实习三个月 实习是否等于试用?要是试用的话不是应该不超过2个月吗?
问题很急,请非法律界人士勿答!在线等回答,5月26日8点前给出答案,追加悬赏不是问题

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或指派专人传授技能进行指导,实习生则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

但少数用人单位却将录用前的试用称之为实习,以规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所谓“实习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这时,试用期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

对于实习不存在所谓的保证金,只有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针对专业技能的专项培训后订立了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履行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时才存在劳动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