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到公安部门复印询问笔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3:43:57
我单位一名员工在上班时被人打成重伤,事发时已报案,当地派出所也已立案。后来在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社保管理站要求我单位提供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但派出所讲案件正常侦查不能复印。请问在什么情下才可以复印?社保站的要求是否合理

您好!中顾网专家律师史雪松为您解答:
社保部门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证明工伤的成立原因。但是根据一般情况,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是属于保密材料,一般不予复印。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你们走的程序有问题,必须由你们企业的法律顾问才可以办理,一般的主体无权办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一般是不能复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