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公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50:25
吴女士于2006年在本市“弘信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产权证书上登记为吴女士所有,而房款大部分则是吴女士的好朋友王先生所出。2007年,吴女士自愿决定将该房产赠与王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而吴女士依旧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她手中保存。事过一年,王先生因出差外地遭遇交通意外去世,其配偶拿着赠与公证书索要该房产,并要求吴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吴女士却因某些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她来电问赠与后反悔是否合法?我们同事间有不同的见解有认为能反悔,有认为受赠人的配偶可要求吴女士交付房产但不知哪种答案更合适? 想听各地律师和法官及专家们发表高见?

这事,应该问公证处的人,问律师和法官多麻烦啊!

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所以不存在反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