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3:20:47
《公司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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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想问的是,“金钱债务”如果不履行,应该如何处理?有具体法条规定??

不对吧,公司法110条的内容不是这个啊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