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合同(加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8:26:57
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赵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问:
(1)赵某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赵某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公司应否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说明理由。

1 辞职不需要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提出辞职就可以了
2 可以 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与劳动者的权力
3 不给 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主动提出辞职不给经济补偿(前提是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法)

1 不需要
2 参考1
3 自己主动提出不给予经济补偿

是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