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了,想问一些问题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4:41:36
我妈妈是2008年12月28日被的士撞伤的,经评残为9级伤残,现案件定于今年6月12日开庭审理,今天上网知道《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来了,但标准开头写明: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明显我老妈不能按此标准计算赔偿损失。
但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明:伤残等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计算,即我妈应按今年09年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来计算赔偿损失。
请问各位大侠应该怎么处理上面两者的矛盾?就快要开庭了。。。急!
我已经去法院把诉讼请求变更了,但是审判长很是消极,她的第一句话是:还是算了吧,我们又要送文书给被告....目前还没有哪件案件按09年的标准算....《标准》的文件我们还没有收到哦。。。
我担心我的变更的诉讼请求理由在一审得不到支持。

解答如下:
第一,你母亲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计算,即应当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第二,《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之所以在开头注明“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这是因为该标准是公安机关指定的,仅约束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对于法院并不约束。,

以高院为准。你母亲08年的事情那么就按照07年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