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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20:02:19
案例1
高某系某市建筑工人,男,24岁,某日上午,高某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某(男,66岁)为该商场拉货至商场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某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即用右手打了康右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上,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报告称,死者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堵塞死亡,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试运用刑法学的相关原理分析高某行为的性质。

应该是定故意伤害罪,加重结果,致人死亡
因为康某事66岁的老人,高某在出拳之前应当意识到老人可能会承受不了年轻人的重拳,但是高某仍然动手,罪康某的死亡具有过失责任。
但是如果康某是年轻人,而且外在表现看不出来其有病,在这种情况下,高某对康某的死亡是预见不到了,也就对他的死亡不负责任

伤害致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所以不能定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另外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