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0:13:14
案例3
2005年7月29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成携带猎枪和子弹上班(因其是单位值班人员,曾遭人侵害便私自购枪用于防身)。恰遇陈桂到其居住的5层楼时被刘发现,刘成遂打开枪机喝问,陈桂即向楼下跑去。刘成认为陈桂是小偷,遂持枪追攀至该区中学大门前马路上将陈桂抓住,往亮处走,右手抓住陈桂的肩部(其右手有残疾),左手持已处于击发状的猎枪,连续戳击陈桂的后背数下,此时猎枪击发,陈桂因霰弹致心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刘成作案后将猎枪和剩余的子弹丢弃于其工作单位的化粪池内,当日凌晨刘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试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罪数。
案例2
某日晚上,刘某请同事王某(女,25周岁)到家中教其跳舞。跳舞过程中,刘某欲乘机亲吻王的脸、摸王的乳房,被王拒绝。刘某不甘心,索性将房门闩上,将王某按倒在床上,强行拽开王的裤带,正欲强奸时,王某喊“我告你去”。刘某立即松手,跪地求饶,要求别告发他。王某答应“只要你不胡来,就原谅你。”接着,刘某主动将屋门打开,并在王某的要求下,将王某护送回家。
试运用刑法学知识分析对刘某应当如何论处。

1、刘成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枪罪。
2、应当是强奸中止、未遂罪,但是在王不举报的情况下,是不会追究的。

过失致人死亡
强奸罪犯罪中止

1、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争议: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具体定性还要看“陈桂因霰弹致心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的过程,如果陈桂被枪打伤,当时未死,经急救可以活命的,而刘为了逃脱责任而放任陈死亡结果的发生,可以是故意伤害致死(刘抓陈时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
2.强奸罪,犯罪的中止。刘某没有继续完成强奸的过程是主观因素上害怕被警察抓放弃的,不是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所致。且其行为仅限于“将王某按倒在床上,强行拽开王的裤带”,没有生殖器官上的接触。

2005年7月29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成携带猎枪和子弹上班(因其是单位值班人员,曾遭人侵害便私自购枪用于防身)。恰遇陈桂到其居住的5层楼时被刘发现,刘成遂打开枪机喝问,陈桂即向楼下跑去。刘成认为陈桂是小偷,遂持枪追攀至该区中学大门前马路上将陈桂抓住,往亮处走,右手抓住陈桂的肩部(其右手有残疾),左手持已处于击发状的猎枪,连续戳击陈桂的后背数下,此时猎枪击发,陈桂因霰弹致心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刘成作案后将猎枪和剩余的子弹丢弃于其工作单位的化粪池内,当日凌晨刘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