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关于信用证支付问题,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00:53
某新加坡进口商与韩国公司签订了一笔石油进口合同,FOB迪拜,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该新加坡进口商在装运港口监督装船时发现原油的颜色有问题,遂通知信用证开证行停止向韩国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银行不同意,该新加坡进口商马上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让法院裁定银行冻结付款。
请问该进口商是否可以向法院上诉?
还有一题:印度商人与英国进口商签订出口鱼粉合同,信用证付款。该信用证规定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包括注明全鱼粉的发票,而印度商人交单时提供的发票只注明了鱼粉,结果遭到开证行的退单。而印度商人坚持让开证行付款,又遭拒绝,
 请问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退单?

问题一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的原油颜色与进口商要求的不同,那么有可能是开立信用证时的错误。可以查看开证申请书,如果是进口商自己写错,自己负责。如果是银行写错,可以要求银行承担损失。
2,开证时没有出错,那么如果单据中原油颜色与信用证不一致,进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银行拒付。
3,如果单据中的原油颜色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而实际货物颜色确不同,那么就存在欺诈,进口商可以以“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如果有第3方议付行已进行了善意议付,那么法院是不会下止付令的,进口商自认倒霉吧)
第二个问题:
银行是没有权利决定是否退单的,只能听凭指示。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发拒付电文给交单行,交单行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可以选择退单,或者与进口商接洽,让进口商接受不符点。所以是否退单是由出口商决定的,开证行拒付后,只是等待出口商的下一步指示。

1.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止付令.. 前提是议付行没有把货款付给受益人.
2.开证行有权拒付.银行为了自己的信誉 必须要对信用证负责 所以可以拒付.

问题一:信用证业务只是单据与单据间的业务。。。如果单据没有问题,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与货物之间没有关系!如果是货物出现问题,应该去找出口商。。
所以进口商不应该向法院上诉去告银行!

如果是装船的时候就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话 那就不应该签发海运提单 也就不存在后面的是否付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