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时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43:40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若出现如下情况:
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第5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在第4天通知申请人。

此时申请人若再向相应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话,这个时限问题怎么算?从什么时候算起?算超出60日还是不超出?

谢谢!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接收复议申请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送至有关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你这种情况属于复议期限未截止,并未超出60日,现在要做的就是向接收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提出转送函问题,相信该机关会依法办案,依法送达转送函的,而接受转送函的单位也会依法受理的。

不可以了 都不受理了 还申请啥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