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若不能,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8:35:02
市政府决定拆迁某老街区,但是由于拆迁补偿费用与住户差距较大,老住户们多次上访。后市政府找到街区一威望较高者,要其协调其他老住户的补偿费事宜,希望其做为市政府与老住户之间的协调者,并答应给其10万元好处费,前提是协调者能出面与老住户们协商,将补偿费降下来。该协调者向市政府提出要给其个人28万元好处费,市政府迫于无奈答应了,协调者也促成了市政府与老住户们的补偿协议。当时市政府给28万元给其时是以误工费的名义给的,还写一份委托协议给他
现在市政府能否追究该协调者的责任或者向其索要回28万元好处费呢?

当然不可以,这是自愿订立的,当然需要履行。

呵呵,理论上是不能,可实际很可能被定个敲诈勒索罪,政府的钱是那么好拿的?

道德上是不行的,但法律是讲证据的
"官"字有两个口,有的时候想怎么说都行
因些,这些行为都有依据的话可以不给,如果你没凭没据的话,你这帐上突然多了28万,呵呵!
不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