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8月1日开始上班的,老板现在在找理由辞退我,我应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19:47
一直到现在老板没有帮我们缴纳社保金,而且劳动合同是今年2009年1月1日才与我签定的,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另外我想知道在这29个月里我应该有哪些补偿!!!

准确的说,你只有从09年1月1日才能算,以前的,算不上,因为你也拿不出证据来,所以也得不到补偿!现在把你辞退,你最多只能多拿一个月的工资。

其实不管是什么时候签的劳动合同,只要有签的话,都是有法律效率的。
1. 如果你在这个公司已经上班了这么久,他知道09.1.1才和你签合同的话,那本身是你公司的责任,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他的。因为新劳动法规定,只要你在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以内一定要和你签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违法。
2. 如果公司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公司是要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资可以12个月的总和*12)。不够一年的以一年算。另外,如果是公司原因要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提前三十天。否则就要多给一个月的失业保障金。
所以如果公司要即时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你应该得到3个月+1个月的赔偿。

我在劳动局实习过,这种情况遇到过。你可以先找到你在单位的证据(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实你有在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到劳动局去申请仲裁或调解。

找劳动仲裁,谁说的都没他们说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