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变更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35:20
本来我们的合同是2008年12月30日到期,但是公司在期间让我们签订了一个“变更合同”将到期时间改为2009年6月30日。现在公司为了不跟我们续签2次合同(续签2次合同要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要跟我们终止合同,现在问题是,我们的变更合同签署日期是2009年1月1日,也就是超过了原合同的终止时间!这样,这个变更合同还有效吗??
如果无效,我们可获得哪些赔偿?

你签的这份变更合同的协议是有效的.
合同的终目日期应该以新合同为主.

要是企业想在旧合同的终止日终止合同,是属于违规解除.按照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