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08:26
目前我们有几个大学生一起租赁了大学学生公愚四楼一个300平方米的场地准备经营一个台球俱乐部,学校之前整个四楼都租赁给了另一个老板,那个老板现在在四楼经营了一个溜冰场,还剩300多平米的地方没有利用就租给我们了,我们的租赁合同是跟这个老板签的,而这个老板跟学校签的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学样跟他签的那份合同上也并未说明哪些项目不能经营,我们现在跟那个老板签的合同也没有列明禁止经营的项目,前几天我们搞装修,把装修方案,跟经营项目提交给了园区负现人,但是他们那边现在过来人说台球属于三室一厅的内容,学校里面不允许经营,不准我们搞,但是在我们下面三楼就有网吧跟台球室,但是学校园区的人现在就是这样说,也没有什么文件规定,之前的合同上也都没有说明,请问学校的说法成立吗?如果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的话我们需要提供些什么资料?
我们跟我们签合同的老板跟学校园区的人都说这个项目的老板是跟学校签合同的老板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