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期限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5:37:01
甲公司2008年10月向乙公司发电称:“现有新鲜玉米50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请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问题:
设乙在接到甲电报后,于10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发现甲已将货物高价卖给并公司,问:甲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我个人的观点是不成立.因为尽管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要约,但乙公司未做出承诺,故该合同不成立.

但是搜到个相似的案例意见是这样的,你自己看看吧:
乙公司可以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设立合同关系(以行为承诺)。
既然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则在此期限内,甲公司就受此要约的约束,负有和乙公司签合同的义务。当乙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时,甲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一物二卖,已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是不成立的,
因为甲向乙发出的是单方面的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并无法律责任承担。
其二,甲并无对乙做出任何承诺,亦无危害乙公司的财产

合同的基本构成是双方的利益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