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7:13:58
我是2005年3月18日生的孩子,我26岁,可是我们公司在5月5日就要求我上班了,在3月18日到5月5日之间没给我发工资,我现在还能要回假期和工资吗?
请大家帮忙回答.谢谢谢谢谢谢了

您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另外我不晓得你在哪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办法增设下列规定,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上海规定,年满24周岁为晚育,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所以首先按90天产假来算,你公司要求你5月5日上班是不合理的。

另外,工资这一块,如果你公司给你缴纳的是社会保险的话,产假期间,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如你的单位没有给你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你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主要是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公民的一种奖励。“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晚育”是指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一般为3天)外增加婚假20天(即23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