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新旧破产法的区别”七点变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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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最终出台,经历了整整12年。法律起草的过程,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育成长的过程。在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成长过程所遭遇的难点所在。“最终,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成为了新出台《破产法》的精髓。”
  新旧破产法的比较8点变化
  1、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原企业破产法只是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新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所有企业将平等地受到同一“劣汰”法则的约束,同时,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转而交由市场解决,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从“政策性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
  2、 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
  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债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有别于原破产法确立的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机制以前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组人员处置企业破产不很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按照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清偿管理人承担企业的各种破产事宜,将能减轻人民法院保全企业财产的负担,也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新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和重整程序当中都强调了、强化保护债权人利益。
  4、 规定“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的最热门的潮流——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市场退出法,而且还是一个恢复生机法、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通过合法合规的专业化的重组,使企业获得新生,也使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保护。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重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