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啊!法律案例分析~~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18:29
李家在办完丧事后,要求张某和郁某赔偿医疗费,丧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张某和郁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李家便诉至法院。
问:李大娘死亡的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明天早上考试的题目啊!谁能帮我啊!要具体分析啊,如果答案标准的话再加100分啊~~~各位帮帮我啦,要具体分析啊。。
要今晚就回答好啊,明天早上就得考啦
注意是要具体分析啊,几十分的题目我不可能只答两三句话啊,希望大家回答长一点,具体一点分析啊,最好是还能说根据法律第几条这样啊,,谢谢各位啦~~~
(我是说我明天考试那道题目四十分!)
张、郁肯定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因为李大娘的死是自身身体素质原因造成的,张、郁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大娘的死与张、郁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但实践当中这种案件,往往为了平息当事人之间的过激矛盾纠葛,会判令张、郁对李大娘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凭法官自由裁量,不会过高。其理由会类似:“张、郁在昏暗光线环境下,在听到脚步声的时候突然从黑暗处跑出,会给他人精神上造成一定惊吓,对此张、郁应有一定预见性。而二人在未采取任何提示措施的情况下先后跑出,客观上造成了李大娘受惊吓而昏迷。对此张、郁具有一定过错”,故二人应对李大娘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应对原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具体分析:
第一,张某和郁某亲热的场合属于“很大的公用院内”,无意伤害,事实侵权。对李大娘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他们亲热的场合违反了公共利益,有伤社会风化。而且间接侵害了李大娘的生命健康权。
所以,张某和郁某要承担责任,又因为不是直接致死,所以承担的责任比例是40%,外加适当的精神赔偿金。
李大娘的死亡虽跟二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二人的行为足以让李大娘认为有小偷而引起精神紧张后死亡。二人的行为是造成李大娘死亡的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要诱因责任。
没人是看你的破分才帮你回答的。
张和郁不承担责任。
我认为不构成侵权行为,首先二人并没有故意去惊吓大妈;其次,二人也不负有对大妈的注意义务,尽管客观上大妈受惊,但是根本原因在于其自己的错误认识,所以也没有过失。
那个具体分析的,“他们亲热的场合违反了公共利益,有伤社会风化。而且间接侵害了李大娘的生命健康权”?太不符合社会实情了。他们又不是躲在大妈私人小院里亲热。
这题案情够简单了,怎么分析啊,考试的时候也就是一选择题,我不知道简答该怎么答 。
前面的回答的说的很清楚了,没法补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