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要求我自动离职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29:07
我于2006年9月入职,试用期三个月,之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入职的时间起计算,到了2007年9月后,公司与我再次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合同执行期到2009年9月13日,但公司于2009-6-4与我谈话,通知我于2009-6-30提前终止合同,理由是我的业绩考核没有完成,谈话中人事部的做了会议记要,里面提到了没有完成公司的考核,然后让我签字,当时由于心里很乱,所以没有太过在意,签字了。人事部的同事说为了避免在我的档案里出现是公司将我辞退的,所以要求我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后来朋友告诉我,如果自动提出离职的话,拿不到赔偿,现在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上面提到的签字是:会议记录,本来在找我谈的时候,说是非正式的通知,但人事的人在边上做了一些会议记要,大致的意就是:员工在职期间没有完成公司既定的业绩考核。我在上面签字了,这份东东对于这次的事情有什么影响吗?

考核表上的签字不能做为辞职的手续 所以不算你辞职 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开具解除合同证明 然后才可以拿到赔偿金

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了,我深有体会,而且在法律上你的原公司的做法也是万无一失的没有漏洞的,我们公司也发生过类似的问题,结果有个同事果然带了两个律师朋友去和公司的人谈话,结果还是:在法律上那个事情结束了,即使没有那个会议记录和你的签字,只要是你自己提出离职在法律上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了。
还有你说的那个会议记录的绩效考核,对你本人今后的发展不会有影响,那个属于你原来公司内部的材料,不会对外公开,当然更不会影响你的档案之类的。
祝早日找到理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