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5年前的加班费劳动法支不支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7:53:56
追5年前的加班费劳动法支不支持? 我5年前最低工资标准是635的时候,平常超过8小时加班才3元。周六周日加班才4元/小时。大概一月有70-100小时累计加班时间。请告诉依劳动法或者其他法第几条之规定。

1、唉,五年前的了,你真的太晚了,已经过了法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了。
请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法是08年5月1日起生效的。在该法生效之前,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只有60天。现在已经延长到了1年,可是你还是差太多了。
即使走民事诉讼这条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只有2年。

以上是你已经离开该单位1年以上的情况。

2、如果你现在仍服务于这家公司,或者离开这家公司还未满一年,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你仍可以追讨你的加班费。

3、也就是说,是否能追讨5年前的加班费,取决于你现在还在不在这家公司上班,或者已经离开这家公司有没有满一年。

  劳动关系尚存续或者终止不满一年的,可以追索5年前的加班费,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最多保存年限为两年,用人单位不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追索5年前的加班费,劳动者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只要有证据,并且现在仍然在职或终止劳动关系未超过一年的劳动报酬,5年前的加班费劳动法是支持的!10年都有支持的!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