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及其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52:17
我于2002年应聘至移动实业公司工作(甘肃移动公司三产,属国企),为聘用员工,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也未交相关保险。2007年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单位为避违规,将所有聘用员工转嫁至一劳务派遣公司签约,虽然我们知道如果一签合同,身份就会发生转变,但是单位以交纳保险相诱,不得已大家签字了(单位明确说明,07年以前的任何保险不再进行补交)。
07年3月第一次签(有效期07年4月-07年12月),08年第二次签(有效期08年1月-08年12月,但是签字时间为4月),09年第三次签(有效期09年1月-09年12月,签字时间为4月)。
刚签完字不到一个月,单位要与主业合并,进行改革,对我们所有的招聘人员进行全部一次性清退(公司正式员工200人左右,聘用员工400人左右)。公司给出的经济补偿金方案为:
1、对0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年补发一个月工资,工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固定绩效(其他如季度绩效、年终奖、过节费等等不算在内);07年以后因签合同为劳务派遣,不进行补偿;
2、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提前30天通知补偿;
问题一:方案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二:07年以前的保险是否可要求公司进行补缴?
问题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能否以单位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我们招聘工的待遇和正式员工差远了,说存在10倍的差别都不夸张)
问题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否可以要求从参加工作开始,直至走人那一刻结束?(不用考虑劳务派遣??)
问题五:去年不知道,今年我知道合同至少要签订两年以上,劳务派遣公司却仍然是一年一签,违法吗?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我的身份如何确定?
问题六:去年和今年都推迟了签订合同的时间,按照劳动法,是否能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索要两倍工资?
我们公司虽然是国企,而且是效益非常好的国企,但是却是“死皮”单位,能坑蒙拐骗过去的,吓唬过去的,威逼过去的,就坚决不会多给你一分钱(纵然这钱就是你的),恳请大家帮帮忙,给看看我提的6个问题有无根据,如有,该如何做,才可以赢,才可以维护

你问的问题我不给你做明确的回答,只给你一个答案从程序上来讲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你想推翻他竟可能的多得到赔偿的话,直接找2份证人证言,推翻单位07年以后对你的安排。也就是说证明合同无效,然后要求08年以后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龄,《合同法》第47条)和你的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