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请法律人员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7:17:18
在工地突发脑出血,没死亡现在已经过了48小时,法律上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在劳动场所和劳动时间突发疾病,当时死亡或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我想确切了解一下“抢救后48小时死亡”中的抢救费用工地有责任支付吗?请提供法律解释条款

首先,这个疾病不是由从事的雇佣活动而产生的,所以不应该适用楼上所说的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解;
正因为如此,所以才有“认定”为工伤两个字,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伤。该规定是对48小时内死亡情形的第一治疗给予的一种保护,因为雇主和病发没有因果关系,所以雇主依例仅负担第一治疗的费用,抢救后48小时外就没有责任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实际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但是事情特殊可以给予相应工伤补偿待遇,因此称为视同工伤。基于此原因,这种情形是严格限定条件了的,(送医院抢救首次诊断时起)超过了48小时则不能享受补偿,则按照医疗保险处理(抢救费用)以及非因工死亡处理(养老保险以及一次性抚恤问题)。

简单一句话,没有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所有费用个人承担,单位不负责。。。。

补充:

就算是48小时内死亡了,也不是单位负责,而应该是家属先支付费用,然后由单位申报工伤,等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再由家属带着所有票据通过单位到社保机构报销。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