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疑难的劳动合同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8:26:17
该合同于2005年2月1日签定,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是这样的:
“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8000元。”

2008年1月5日,用人单位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那条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的意思是用人单位给不给8000元?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你8000元的违约金。
2008.1.1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除签有培训协议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外,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所以原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于提前解约的用人单位还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条款对于劳动者在2008.1.1后是无效的,对于用人单位仍然有效。
另外,用人单位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你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你应得到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加8000元违约金,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用人单位应当再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你8000元的违约金。
2008.1.1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除签有培训协议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外,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所以原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于提前解约的用人单位还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条款对于劳动者在2008.1.1后是无效的,对于用人单位仍然有效。
另外,用人单位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你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你应得到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加8000元违约金,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用人单位应当再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是有效的 你在工作中如果无重大过错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要赔偿你8000元的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这条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那看你是要8000呢还是要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了。

这条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也只有这两种情况辞职要交违约金。

用人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作3年折算成3个月工资(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包括加班费、奖金之类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