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急啊!!急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1:38:55
李某2000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公司从事科研工作,2001年单位出资十万元派其到国外培训。2003年2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十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位出资培训过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2005年4月,李某欲另谋高就,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不同意,而李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再提出申请30天后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李某辞职未成后拒绝上班,使其负责的产品利润比往年同期下降12万元。为此,单位申诉至仲裁委,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培训费用及直接经济损失。
问:仲裁部门该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很急啊,请快点告诉我答案啊!!!1

1、此案例发生在2005年4月;所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能适用《劳动法》来解决,楼上有律师朋友没看仔细吧。

2、“仲裁部门该如何处理这起纠纷?”: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单位,而且应当承担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赔偿因其辞职而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附: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是考试题,建议你还是不要再纠缠这题了:这应是以前年度的真题吧,《劳动合同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内容比《劳动法》要全面详细的多,一般以后考试很少再会考到《劳动法》中与《劳动合同法》相类似、但规定却很模糊的法条规定的。

很明显会判李某赔偿赔偿培训费用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且如果坚决辞职的话仲裁也会批准,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相关技术和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资料,李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该科研单位所有,李不得利用这些成果为自己或他人谋的经济利益。
建议李某和该单位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毕竟如果闹到分道扬镳的话,会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回答完毕~

广东胡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提前提出解除合同,是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