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分析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1:57:46
某公司因生产急需自主招聘了20名生产一线操作人员,面试中,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每位应聘者递交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录用后,为了便于管理,在发放劳动用品的同时,向每人收取了100元人民币的押金,并口头约定每人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可以相互选择。
一个月后,人事部为20名员工办理了录用手续。
请指出,该案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1、收取押金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担保。

2、试用期口头约定不妥。如无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口头试用期约定无效。

3、录用手续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