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看看《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证发[2005]11 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7:26:07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办法》我知道,但里面提到的《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证发[2005]11 号)我却不知道,烦请高淳宝德龙先生或其他知道的人士能提供一下,谢谢!

懂爱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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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公棚发[2007]1号

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棚户区房屋实际情况,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应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公主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的实施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回迁安置。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证发[2005]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和支付补偿金额。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后,均要与市棚改办签定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
第七条回迁安置资格的审查确定
(一) 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棚改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回迁。
(二) 申请回迁安置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拆迁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2. 本拆迁房屋具有建设部监制的全国统一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户口内家庭成员姓名相符。
3. 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发布前即在此居住(由所在社区,街道和派出所共同出具《居住时间证明》)。
(三) 回迁安置家庭的确定
1户口登记为家庭的基本单位,同一户口即确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