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按2009的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多少个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33:59
我现在在一超市上班,因有一晚上上班我有急事中途走了因没找到主管请假就走了到了第二天我们主管问我昨天晚上还有一小时你去哪里了我跟主管说明了原因,我第二天去上班了快下班是主管就跟我说你被炒了那我的工资他说可以结给我。。。。可我还想到那里上班。。。我现在该怎么办???

你这个行为属于早退,可大可小,往大了说是一个工作态度的问题,老板们一般宁可要一个态度好的,也不要一个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往小了说那老板完全可以睁只眼闭只眼不予追究,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真的像你所描述的那样,你即使找不到主管也因该要求其他同事给主管带个口信或留个字条,就当买个教训吧,即使主管这次原谅了你,但是他对你的第一印象会很差,你以后工作会处处碰壁,没意思的。

以下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长6个月

自己查阅《劳动合同法》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