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0:16:44
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由其中一名合伙人向法院起诉解散律师事务所,经调解不成,最终由法院宣判事务所解散。现在就是想咨询一下各位老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律师事务所解散?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律师法中没有明规定。但是我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这说明律师事务所应当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同时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可以判决律师事务所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