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两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7:36:39
1、被告人赵某、男、32岁,农民。赵某于1998年10月某日晚11点钟左右拿着锯子到离家3里地的集体树林中偷砍松树,准备自己修房子用。赵某在树林中锯树的声音被另一过路的农民李某听见,因为光线暗淡,看不清锯树的人,李某便向有锯树声音的方向走去,当走到距离赵某锯树六、七米远的地方时,这时赵某刚好将树锯断,树倒下时树干正好打中李某的头部,李某当即死亡。问:赵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2、被告人刘某,男,27岁,农民。98年8月某日中午,刘某因家务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妻姨黄某闻讯后,急忙赶来帮助姐姐与刘某争辩,这时屋外已有不少人在围观。刘某又对黄某进行辱骂,黄一气之下,从室内拿出一瓶剧毒农药,揭开瓶盖,声言要喝死在刘某面前。刘某见状,急忙将黄手中的农药夺下,顺手向屋外扔去,结果,将瓶中的农药水撒在屋外观看的幼女赵某(7岁)、李某(5岁)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二女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赵某经抢救脱险,李某抢救无效死亡。问: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为什么?

1,赵某对李某的死亡应该负刑事责任。因为赵某本身就是在实施犯罪,由于偷树时为晚11点,自认为旁边没有人,也没有人发现他在犯罪,正是由于赵某这种过于自信而致使树倒时把李某砸死,所以赵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对刘某的行为也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黄某当时声言要喝死在刘某面前,所以刘某急忙去夺黄某手里的药瓶这个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吵架时刘某完全能够看到屋外已围了很多人,而且刘某已经把药夺到了手里,避免了黄某喝药的危险,还是顺手把药向屋外扔去,这个行为完全不必要,已经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围,属于不必要的行为,所以就要为这个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虽然我不懂,但是进来一看,,才发现世界真奇妙,,什么事情都有,头疼~

哎,估计都要拿的几十万的,不然就判个10年没问题~

以上案例均属于意外事件。

Q118387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