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4:38:32
案例一

某鞋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谢某为该厂的制鞋工,其劳动定额是每天做鞋4双,每双工资为10元。1999年8月,该鞋厂承接了一份紧急的订单,为完成任务厂里号召全体工人加紧做鞋。谢某也响应厂里的号召,每天加班做鞋2双。在月底支付工资的时候,厂里按照每双10元的价格支付其工资。谢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除了按正常的计件工资支付外,对超过劳动定额的两双鞋子,鞋厂应该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鞋厂不同意,于是,谢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提出了以下理由:
1、自己有加班劳动的事实;
2、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与支付加班工资之间是不矛盾的。
厂里提出答辩意见:
1、厂里并没有直接安排谢某加班,只是号召愿意加班者可以加班,谢某自愿加班,厂里可以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者,劳动者的劳动单价是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因此,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资是合法的。

请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二

马某,女,38岁,某商场会计。1996年3月,马某和某百货商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为财务会计。1997年5月商场的经理让马某在双休日加班,遭到马某的拒绝。经理很是恼火。1997年6月1日,商场更换了马某的工作岗位,让马某到化妆品柜组当收银员。马某对此不满而1个月没有上班。7月10,商场决定将马某按待岗处理,马某不服,与商场经理争论,并称如果商场不妥善解决,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商场经理称可以让马某回原岗位重新担任财务会计,但财务会计岗位已经有人担任,新任职者是一名尚在试用期内的大学毕业生,目前的情况是该大学生并不适合担任会计但人很聪明,工作也很勤奋,因此,商场准备在三个月后别的岗位空缺后将该大学生调至别的岗位,再考虑将马某重新安置到财务会计的岗位上,10月10日,该大学生调到了别的岗位,但商场又重新聘任了新人担任会计一职,马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让马某首先申请仲裁,马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认为马某超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请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并说出你的处理意见。

问:实行计件工资的就可以无限加班吗?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享受标准工时制的待遇,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也要科学合理,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8小时工资时间内,完成了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为了赶任务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无限加班?答案是不能无限加班。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在加班时间上,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因工作需要,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工资。

案例一:谢某的要求是合理的,鞋厂除了按正常的计件工资支付外,对超过劳动定额的两双鞋子,鞋厂应该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谢某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