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43:13
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1 年12 月1 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1 年11 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 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 月25 日将L/C 开抵我方。我方于12 月5 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拒付。 问:(1 )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2 )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银行拒付的原因有很多,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并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要看信用证所规定的最晚装船日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以下是我对于银行拒付的看法:
1.贵公司12 月5 日将货物装运完毕,是否是开船日期就是12月5日?这一日期是否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晚装船日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
2.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不符合银行的要求,比如说单据上有问题?
3.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还是可撤销信用证?
如果银行已经拒付,你方银行会收到拒付的通知,根据银行的不同,有一些银行会将拒付原因通知你方银行。
解决方法:主动联系你方客户,跟客户说清楚原因,让客户去银行赎单,这样你方只需要担负不符点费用就可以了。
注:如果你方客户不讲信用,有可能是客户故意挑刺,造成不符点,此后便知他们是为了少付款而与银行串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