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习题,有关信用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2:51:35
1.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UPC500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
请问,出口方这样作是否合理?
2.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 about 15th May,2001,收益人取得同年5月20日签发的提单,是否可以议付?
3.1996年扬州某公司与美国文具公司签订加工贸易合同。我方购料,一年后交货。购料款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到加工完毕交货时对方承诺再开信用证支付。
我方先申请开证,结果收到一堆废料。与对方交涉,才发现该公司已然倒闭。问题:为什么不用对开信用证?
4,在对方信用证的APPLICANT条款:A公司名+地址,其中地址是****GENEVA;如:ABC COMPANY,SHAE ROAD,GENEVA; 2)然后在DOCUMENTS REQUIRED条款,要求商业发票出具给A公司,也是A公司名+地址,但其中地址是****GENEVE。如:ABC COMPANY, SHAE ROAD,GENEVE ;
3)同样在保单的要求中,地址也是写成GENEVE。     显然,GENEVA 和GENEVE 是不一致的。如果我方按APPLICANT条款上的公司地址做商业发票(地址是GENEVA),显然信用证上就有了不符点。但如果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出的商业发票(地址是GENEVE,与APPLICANT条款的公司地址不相符)是否会有不符点?

1. 出口方不合理。 因为“溢短装”条款包括数量和总金额的“溢短装”, 比如2000打+ -5%, 则金额也会相应的+ -5%。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的“溢短装”,则出口商在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是不可以少装的,这个是不符点。UPC500没有这样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

2. 不符点。提单签发日期晚于最晚装运期,构成单据不符。

3.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有可能美国文具公司在1年前就考虑到公司的资金问题,或者属于“不真诚的客户”,因此采用即期信用证,美国作为出口商得到了中方的货款,而发的货物确实不合格的,钻了贸易的空子。所以在外贸中一定要时时刻刻做好调查客户资信的问题, 以防上当受骗或者遭受很大损失。

4. 这种情况下,制单要和信用证中的“DOCUMENTS REQUIRED”一致,“DOCUMENTS REQUIRED”中要求怎么写,就这么写和前面的APPLICANT没有关系。如果某个条款出现".....as APPLICANT",而不是具体的公式米暗自和地址或者银行,这个时候就按照“APPLICANT"全称打上去。

信用证中一般不会规定发票中的收货人怎么打,一般是要求出口商出具几份正本和几份副本的签字盖章的商业发票,这个时候就按照具体的APPLICANT打上去;如果信用证呢个中有对发票中的兽人有具体的要求,就根据L/C中的要求来。

做信用证,只要记住L/C中要求怎么制作单据,我们出口商就怎么制作单据,不要管和具体的APPLICANT不一样,一切根据信用证中对单据的要求来制作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