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权利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22:33
一个名词老是想不起来,说是在和别人签订合同时虽然不是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是对方有理由相信该人员的签字能代表该企业的态度和责任,所以必须承担该合同的有效性。这个相关名词是什么??
非常感谢!!!

表见代理。其本身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

首先你混淆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法人是一严格的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工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别的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
,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四个条件中,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产或经费和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不法人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不仅对于法人成立有着明确的要求和的,而且也成为我们识别或判断一个单位或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提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