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极端奇怪的案件,求高手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1:23:29
马艳,女,北方人,25岁,有轻微人格障碍,同性恋。某夜,她经过某桥下,黑暗中看见一个个头瘦小的陈琳。陈琳,男性,但是是双性恋,平时喜欢以女人的装扮出门。
此刻夜已深,周围没人,马艳看到陈琳后,误以为陈琳是女性,于是拿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威胁陈琳。
陈琳此刻身上有巨额现金,但陈琳为了保住现金,谎称其只有几十元。陈琳是个聪明人,看到身为单身女子的马艳抢劫穿着女人装的自己,而且态度有些暧昧,便猜出马艳有同性恋倾向。于是在谎称其身上只有十几元之后,以女人的口气对马艳说,如果可以放过自己,则愿意和她做朋友,并且可以跟她发生性关系。
正在抢劫的马艳见眼前的这个“女人”一语即中自己的想法,当即答应。
于是两个人就在路边发生性关系。
陈琳毕竟是男儿身,当马艳想拒绝陈琳时,已经太晚了。陈琳的身强体壮,马艳豪无反抗能力。
于是,马艳在一个路人经过时,大喊救命,并且光着身子冲了出去。
可是这个路人丙,是一个正想去盗窃的罪犯,人高马大,看到光着身体冲过来的马艳,当即起了歹心,二话不说把马艳推回桥下,与陈琳对马艳实施了轮奸。

请问,马艳,陈琳,丙,三人行为怎么定性?

马艳:抢劫未遂

陈琳:强奸既遂

丙:盗窃预备、强奸既遂

陈琳和丙实施轮奸,应该从重处罚。

陈琳,丙:强奸罪。

马艳:抢劫未遂。

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强奸,所以,陈琳与路人丙构成强奸罪.马艳未实现抢劫目的是出于自身意志,不是出于客观阻碍,因此构成抢劫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