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违约该不该交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9:53:51
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去年找到了一份工作。今年在公司呆了两个月,在职期间主要接受公司的新员工培训。由于种种原因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向我索取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正式员工的一个月工资。但我们现在一直是培训。期间只有300RMB的补贴。在职时间为两个月整。
按合同规定,我应该付违约金。
但我能不能不交违约金?另外我到现在为止只是口头上提出了辞职,一直没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可不可以这么拖着等公司辞退我?

每年从大专院校毕业的学生都想努力寻找到最为优越、最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单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需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书,这时毕业生就需要了解一些毕业生就业分配中的特有劳动法律事项,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协议书”不等于合同

  目前,很多企业包括北京市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接收毕业生时,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不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该《方案》中关于“定期服务制度”仅有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教育部颁布的《方案》本身法律效力低于《劳动法》,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时,与企业签订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

  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以应用人单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但毕业生无论到企业、国家机关还是到事业单位工作,无论是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年工资;毕业生在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在约定赔偿责任限制上,学校有责任综合协调,保护毕业生的辞职权利的行使,不使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失衡,切实保证毕业生以后的自由择业权利。

  安置费和户籍不再是道槛

  北京市的部分用人单位,包括一些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在本单位长期工作,还在《毕业生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