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的案例分析题 帮个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3:14:29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 Shanghai的贸易术语向瑞典出口一批服装,价值数十万美元。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公司必须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货物交至瑞典客户指定的船公司上海代理处,其付款方式为即期L/C。该L/C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有效期为8月14日。我公司于7月24日备妥货后交至瑞典客户指定的船公司上海代理处,并从该代理处取得以当天为出单日期的收妥备运提单。货物于一周后(7月31日)装船,我公司又从该代理处将原备运提单上加注“装船注记”后转换为已装船提单,并于8月4日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议付。结果银行以货物装运超出最迟装运期由拒付。我公司不服,认为7月24日就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到瑞典客户指定船公司上海代理处并取得了以7月24日为出单日期的备运提单,因此完全符合有关合同及信用证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您认为我公司的说法是否能成立

贵公司的说法不成立.
1. 提单的出单日期与装运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7.30,而贵公司提交的提单上显示的装运日期为7.31.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实质性不符点,银行完全有理由拒付.
2 至于合同规定7.30前将货物交交至瑞典客户指定的船公司上海代理处.银行审核单据只按照信用证,不管你合同怎么样.合同上的规定只在于你们买卖双方之间,与银行无关.

7月24日只是收妥备运,不是已装船,已装船日期是31日,已过信用证的最晚装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