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增值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40:19
最近有税务局的同志到我公司查账,发现去年有两笔业务出现了点问题,现将问题描述如下:
涉及三方:我公司 河南一家机械加工厂(此处用A代替) 江西一家建筑工程单位(此处用B代替)
我公司与江西这家建筑工程单位B签订了供货合同,但是江西这家单位让我们直接将将货物发给河南的机械加工厂A,全部货款也是由河南这家加工厂A付给我们,而后当我们履行完我们的合同后,河南A单位让我公司为这批材料直接向江西B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税务局的同志说我们虚开增值税发票,我们觉得挺冤枉,往有朋友能给解释一下,我们公司在这件事情中到底有无过错,错在何处,是否像税务局说的属于虚开增值税行为?
河南的机械加工厂A收到我们的材料将其加工 再发与江西B单位使用

真的永不笑 朋友你弄错了 我们是和B单位签的合同,也是将票开给了B,但是是A单位付的钱,货也是发给A。

同样的事情在今后遇见该如何处理,在这次事件里面A单位是属于个体工商户,好像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望得到更加详细点的解释。

我觉得不属于虚开发票。你可以让江西厂家出证明,证明A和B单位属关联厂家,你的合同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合同中如果注明双方在河南交付货物,并由河南厂家代付款,向税务局解释清楚,并出具对方单位证明应该可以。详细应该去附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为好。

你们不冤枉!增值税是流转税种,是交商品或产品在流转过程中增值的那一部税,你公司这样做显然是“不按套路出牌”,所签定的合同与实际资金流动不相符,绕开了中间的流通环节,也违背了交易的真实性!

因为合同上注明是和B交易....你却将票开给了A....所以造成的后果是A厂有销售..但无合同...它可以作为其他用途..而你的合同和B签...有了货物和资金流动..但是票据不符
属于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