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情问题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08:11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江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量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于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拖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试分析: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我方这样的做法正确。

价格是按CIF成交,即有我方安排租船订舱。现在我方找的船公司除了问题,责任当然由我方负责。

我方可以依据客户的索赔,向船公司要求赔偿我方损失。因为船公司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条款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