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提出企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能否得到 劳动合同法 的支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1:46:25
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了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

刘某可以随时和企业解除合同但是刘某提出企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支持。首先,解除合同是刘某提出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其次,企业出资9000给刘某培训,刘某答应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少于3年,刘某只服务了一年就要求解除合同,违反合同规定是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但是企业要求赔偿为刘某支付的培训费9000元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为企业服务了一年所以只要支付企业6000元培训费。

“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了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因此同意楼上的观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培训协议,9000元为3年服务期,刘某结业后工作了一年,提出离职,首先企业有权要求刘某退还剩下两年服务期的培训费(9000/3)*2=6000元;
另外由员工刘某提出离职,企业不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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