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题~~~~谁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0:52:45
甲公司长年从事农副产品的加工与销售业务,其发现近年来大蒜的销量非常好,利润也比较可观,因此开始筹划从事大蒜的加工与销售。甲公司至大蒜的某生产大县,经过实地考察,对该县所产大蒜的成色感到非常满意,因此与该县的乙公司于2005年5月1日签订了买卖大蒜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从乙公司收购20万公斤该县土产大蒜。2006年8月1日之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前支付货款的50%,即40万元。2006年8月7日之前,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万公斤大蒜,2007年8月7日之前,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交付剩余大蒜,甲公司收受大蒜的同时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依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乙公司也积极在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与本县的一些大蒜种植户签订合同,订购他们所种植的大蒜。始料未及的是,2006年开春该县便遭遇极其罕见的大涝天气,大蒜的生长情况非常不好。很明显的是,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交付与往年成色相似的大蒜了。2006年5月1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鉴于大蒜成色太差,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乙公司已经失去了履行能力,因此甲公司不会提前支付40万元。5月20日,甲公司又通知乙公司,由于乙公司不可能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对此,乙公司表示不同意,持续不断地找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约。甲公司不胜其烦,便提起诉讼,主张其拥有不安抗辩权,而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在诉讼中,乙公司认为:2006年遭遇罕见的大涝天气,乃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对于不能履约没有任何过错。并且,合同履行期为两年,即使乙公司在2006年无法履行合同,但也不意味着在2007年也无法履行合同,不能仅基于2006年不能履行而解除整个合同。此外,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地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与案外人签订了大量的大蒜订购合同。若解除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合同,会给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若由乙公司承担这笔损失,实属不公。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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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分感谢~~
谁会啊~~~~

首先甲公司拒付预付款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乙的确有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乙公司需要消除甲公司抗辩事由,证明其有履约能力或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如果乙公司不能消除不安因素,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大涝天气是罕见的,则构成不可抗力,返还定金及货款即可,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