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7:26:18
我看见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写道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我听说现在这个条款做了修改,不论过了多少年,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是这样吗?

广东胡律师:

是的,这个条款已经被废除了,个人婚前财产不会经过共同生活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规定已经被2001年新《婚姻法》的规定取代,因此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