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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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全文告诉我或者发送到我的邮箱,谢谢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民)[1991]21号
  【发布日期】1991-08-13
  【生效日期】1991-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