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工程建立单位权利和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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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程建设建立单位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四)建设监理费支付;
(五)监理争议的解决;
(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