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9:14:58
04年12月入职跟公司签订的合同,入职后又签了一次合同按照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0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的前1个月收到公司关于合同不续签的通知。之后人事告知我能领取两个月的薪水补偿(1、人事部门说是按新劳动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而非我加入公司之日算起)。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另外,我已在补偿通知单上签字,如果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我还可以主张我的权益吗?谢谢

你现在的情况属于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
正常接触劳动关系
没有什么补偿的问题

1应该从你进入公司之日起计算补偿金;
2你签字认可了那么多补偿金的话,就比较被动了。